2018年9月18日 星期二

judge, umpire. referee?


1. "judge"的意思最廣,泛指各種場合中的評判人員,但若用於運動比賽上,叫做「評審」,通常是用來判斷一些需要評分的運動,像是溜冰,跳舞,體操,跳水等表演競賽項目,這些評審不只是要判斷有沒有違規,還要根據動作難度還有整體的表現。而''judge''也可以是「法官」,當作動詞則有「判斷」、「審判」的意思。


2. "umpire"和 "referee" 最常被稱為運動場上的裁判,但還是有些許不同。"umpire" 「昂拜」多用於裁判本身不需隨比賽移動位置,如羽毛球、游泳、板球、棒球、網球…等,而後者則得隨參賽者在場上移動,像是籃球、拳擊、摔角、足球等,這樣分辨的話會比較好懂。
比較特殊的是,兩者在不同運動項目中被混合交互使用,網球(比賽間)負責獨立自主地執行該場比賽規則的人稱為 "umpire",而負責整個賽事規則執行的人則是 "referee"。


3. 通常 "arbitrator" 也會拿來與上述三個名詞比較,他有「仲裁者」的意思,也就是雙方為了要平息爭端,或尋求解決之道所囑託的人。它是一個極正式的字,常用於商業上、政治上、法律上等。

4.【補充知識】
將裁判分得更細的話,裁判的說法又更多了!像網、足球的「線審」為"lineman"、美足的「主線審」為"head linesman"、棒球的「壘審」為 "field umpire",每個比賽不同位置的裁判講法又不同囉!


出處:
http://t.cn/EvOkgrs